依据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:
第七条: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》,履行备案手续。
第二十二条: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。
第二十三条: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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